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发展的战略研究和战略规划工作,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秉持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董事会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安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公司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临时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成员组成,由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集,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负责审议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战略规划课题研究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战略研究提案;
(二)下达战略研究课题;
(三)组织课题组,明确进度和要求,实施战略研究;
(四)向董事会上报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研究课题需要,设立课题组。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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