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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04:18 股吧网页版
中富电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大型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大型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大型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2、公司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
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协议或者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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