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使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守则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