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企业;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四) 与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前款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十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债权人名称;
(三) 被担保方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被担保方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 被担保方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二) 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四)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第十六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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