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第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以下交易(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具体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章节规定的交易类型为准)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议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审议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七)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