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正式披露的信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资本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本制度附件一),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送证券资本部,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见本制度附件二),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资本部。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及《保密提示函》等交由公司证券资本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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