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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