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
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以保
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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