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会会议。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同类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
(十)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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