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向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资本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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