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防范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为执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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