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20:41:22 股吧网页版
中科海讯: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原则: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 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证券资本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