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20:41:23 股吧网页版
中科海讯: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理外,其余各职位统称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并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熟悉公司所处行业及产品,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 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 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未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