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均为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
规定人数的2/3时,或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股东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九)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十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
多种形式提供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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