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湖北久量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
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得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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