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
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孙公司),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之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至少具备一名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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