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
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期货、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与公司实际经
营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
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公司需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3)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
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公司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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