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促进经营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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