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远期结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远期结汇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结汇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汇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负责远期结汇业务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销售部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根据订单情况,对外币款项事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财务部;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财务部收集跟汇率相关的资讯,召集远期结汇分析会议,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相关人员、销售相关人员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共同商讨作出会议决议,根据交易金额权限交由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由财务操作人员实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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