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人。董事
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需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
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5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
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三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分
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四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
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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