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
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
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
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七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投资,所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
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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