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需遵守以下规范: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除满足第九条规定外,其理财产品的发行
主体还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名
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