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工作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工作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工作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工作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工作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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