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
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权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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