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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9:07:06 股吧网页版
佳禾智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

法律意见书

致: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
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回售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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