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是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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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33号
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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