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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23:02 股吧网页版
国林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
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销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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