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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23:02 股吧网页版
国林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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