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支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符,同时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充分体现岗位履职情况和价值创造贡献与实际薪酬的关联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薪酬;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其余非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根据其职责及贡献大小领取薪酬,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不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兑付。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半年度发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标准等,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考评之列。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董事会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做出扣减薪酬或津贴、解除职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解除董事职务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包含法律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订需以本制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