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过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的。
超过本款规定标准的融资事项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或有下列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达到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后继续进行融资的。
(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的融资事项,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
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等文件,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三条 虽不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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