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电话:8610-58137799 传真: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5]第127号
致: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赛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主体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核查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3、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因赛集团已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正本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已经合法有效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因赛集团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6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范围
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