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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19:58:11 股吧网页版
倍杰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如有);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的收购人;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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