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雇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8号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董事证券标准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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