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告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主要股东(即按持股比例由高到低合计
持有公司 50%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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