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主要股东
(即按持股比例自高到低合计持有超过公司50%股份的全部股东,下同)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董事在审议有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的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
的合理性、对公司相关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 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 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
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 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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