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的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多数委员必须为独立董事(也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中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独立董事。
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一名,在委员中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审议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被辞退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审视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3. 制订并执行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并向董事会汇报的政策、识别其认为需采取行动或予以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及
4.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和范畴及申报责任,并在一家以上审计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确保协调工作。
(二) 审阅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5. 监察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的重大财务申报判断。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法律规定;
6. 就上述第(5)项而言:
i. 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联系;
ii. 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iii. 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履行会计和财务申报职能的职员、监察主任(如有)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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