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融资和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进行间
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的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依照《公司章程》、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不得融资,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融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低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的借款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含20%)且低于50%的借款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如相关融资事项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拟提供融资的机构的名称、拟融资的金额或期限、拟融资资金的用途、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或有关融资的其他实质性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另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机构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拟融资资金的用途;
(四)担保人、担保方式;
(五)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有权机构依据上述权限审议融资事项时,应认真审核融资事项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等。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机构在审议融资事项时,应同时充分考虑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
如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应慎重做出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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