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指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
如公司未针对资本性支出(如购置车辆等消费类资产、超过年度经营计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技术项目、委托理财等其他支出以及资产出售等交易制订管理办法的,公司在进行上述相关活动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审批权限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应配合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办理与本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的投资项目。各子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的项目小组办理指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述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 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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