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按照为规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3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将交接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存档备查。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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