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公司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下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公司发行的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 称“H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www.hkexnews.hk”,依据《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 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 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
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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