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一条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也称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董事会依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拟定并适当地审阅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且编制载于企业管治
报告内关于多元化政策的适当披露内容;
(三)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获提名担任董事的人选作出选择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的评估,当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五)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两年一次);
(八)若董事会拟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说明(a)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b)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c)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d)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再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九)《香港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议的其他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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