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与关联方的交易均适用
本办法。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另行制订关于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有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有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于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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