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
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第六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拉卡拉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
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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