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18:51:08 股吧网页版
拉卡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连)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连)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连)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及交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另行制订关于规范公司与关联(连)方资金往来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连)方和关联(连)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连)方包括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公司的关
连人士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和《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核心关连人士(即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有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有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

(三)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

(四)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定义);

(五)关连附属公司;及

(六)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十一条 就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条所述的关连人士的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

(2)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与上述第 1项(1)统称“家属权益”);

(3)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