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及《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德方纳米拟实施的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 本所仅就与德方纳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德方纳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德方纳米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德方纳米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德方纳米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德方纳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27 号)核准,发行
人社会公开发行 1,069 万股 A 股股票,并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公
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300769,股票简称“德方纳米”。
2.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797999551E),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1号楼1001,法定代表人为孔令涌,注册资本为28,018.8030 万元1,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纳米粉体材料试剂、纳米粉体标准样品、纳米材料产品(均不含限制项目)的研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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