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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9 19:29:07 股吧网页版
德方纳米: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0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公司管理,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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