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管理
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
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暂缓管理规定》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
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表一、二、三),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
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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