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8 17:55:07 股吧网页版
立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中选择,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