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三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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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5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5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7
五、结论意见......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康龙化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龙化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康龙化成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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