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证券部为协调部门,内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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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过程、意见应当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协商后列席相关讨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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